彭 蘭
(清華大(dà)學 新聞與傳播學院,北(běi)京 100084)
摘要:互聯網從誕生(shēng)開始,就有自組織的屬性,今天,它的自組織機制在四個層面表現更爲突出。在互聯網治理中(zhōng),從自組織角度來促進其内部自治,不僅必要,而且可行。互聯網的自組織式自治的可行性及機制,也可以從近年興起的“網絡治理”理論中(zhōng)得到解釋。互聯網的自組織式自治(或網絡化治理)中(zhōng),有三類“節點”作用更爲突出,分(fēn)别爲網民、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管理機構。網民是網絡自治的基礎性節點,網民自治能力的發揮,既需要以網絡社會素養的提高爲基礎,也需要以權利保障、社會報償激勵爲動力。作爲平台性節點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互聯網傳播秩序、商(shāng)業秩序及社區秩序的構建、網民信用體系建設、網民權利維護等方面的作爲,直接影響到整個互聯網的秩序,而對它們的約束機制包括市場機制、自律機制、第三方監督機制以及法律機制等。在自治的視野下(xià),管理機構是一(yī)種調節性節點,它們需要調整過去(qù)的管理思維,成爲自治系統中(zhōng)的協調者、服務者與監督者。這三類節點之間的互動,主要建立在信任機制、協同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調适機制上。
關鍵詞:自組織;網絡治理理論;互聯網治理;管理思維;傳播秩序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dà)研究項目(12JJD860005)。
作者簡介:彭蘭,清華大(dà)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湖南(nán)師範大(dà)學潇湘學者講座教授,研究方向:網絡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