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期,總259期,月刊

誰來監督監督者: 監督權問責的邏輯與實現
谷志(zhì)軍
(深圳大(dà)學 當代中(zhōng)國政治研究所,深圳 518060)
摘要:從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yòu)相互協調的要求來講,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需要建立專門針對監督權的問責機制。所謂監督權問責,是指監督權行使主體就其監督行爲向多元監督者進行責任回應并據此接受監督失責懲罰的行爲過程。問責主體、問責客體、權力行使、責任類型等不同體現出監督權問責與決策問責、執行問責之間的區别。在當前“強監督—弱制約”的控權模式下(xià),監督權的被動性、從屬性、分(fēn)散性、事後性導緻監督權問責的乏力和不足。爲此,需要通過落實紀委的監督責任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方式建構監督權的内外(wài)部問責機制,以實現問責鏈條的閉合循環。
關鍵詞:監督權;問責;監督;決策;執行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15CZZ028);中(zhōng)國法學重點專題項目(CLS2006ZDZ04)。
作者簡介:谷志(zhì)軍,深圳大(dà)學當代中(zhōng)國政治研究所專職研究員,研究方向:當代中(zhōng)國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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