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9期,總267期,月刊

非營利組織法人化管制的檢讨與厘正 ——基于公法強制轉型私法自治的進路
肖海軍 傅 利
(湖南(nán)大(dà)學 法學院,湖南(nán) 長沙 410082)
摘要:我(wǒ)國政策性文件、立法文本長期以來堅持以法人化管制來定位和處理非營利組織之民事主體資格問題,非法人非營利組織一(yī)般在禁止之列,未經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更屬明令取締對象。此種傳統的法人化私法主體定位和慣性的簡單化行政管制思路,不僅在理論、邏輯上難以成立,更因其認定标準的簡單化、管理思維的粗放(fàng)性、問題解決的不徹底性,而不利于國家、社會、他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和救濟。基于此,從更具體的私法層面,褪去(qù)非營利組織不應負載的太多政治色彩和公法功能,把非營利組織是否登記爲法人交由設立人、申請人自主選擇而非立法硬性規制,使非營利組織的私法主體地位得以正本清源。如此,非營利組織在符合法律法規規範的情況下(xià),其社會功能、組織張性和自治活力才能得到适度發揮。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民事主體;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責任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dà)項目(14ZDC018);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1BFX036)。
作者簡介:肖海軍,湖南(nán)大(dà)學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商(shāng)法學;傅利,湖南(nán)大(dà)學法學院博士生(shēng),專業方向:商(shāng)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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