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翔
(浙江大(dà)學 光華法學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摘要: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已确立爲正式法律制度。此前的試點中(zhōng)存在“行政訴訟占據主導,民事訴訟隻占少數”的現象。背後既有案件線索、辦案難度等客觀原因,更主要的是和檢察機關開展試點的意圖相關。檢察機關希望借機擴大(dà)檢察權外(wài)延,更廣泛、深入地參與國家社會治理,導緻辦理行政類案件居多。行政、民事兩類案件數嚴重失衡現象不可持續,未來将走向兩者平衡。檢察機關雖然參與兩類訴訟的正當性基礎不同,但均應占據主導地位,而且可探索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三種訴訟模式。除此之外(wài)還要注重以多種方式參與公共利益保護,實現訴訟手段和社會效果的統一(yī)。
關鍵詞:公益訴訟主體;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種類;行政附帶民事
作者簡介:翁曉斌,浙江大(dà)學光華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訴訟法;周翔,浙江大(dà)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生(shēng),專業方向: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