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1期,總269期,月刊

公司破産時董事對債權人責任制度的構建 ——以德國法爲借鑒
胡曉靜
(吉林大(dà)學 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摘要:在中(zhōng)國的經濟生(shēng)活中(zhōng),大(dà)量瀕臨破産或者已經實質破産的公司仍在繼續經營,緻使公司财産進一(yī)步消耗,進入破産程序後,企業債權清償比例普遍較低,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德國法的董事破産申請遲延義務與責任制度可以爲我(wǒ)們所借鑒,構建我(wǒ)國的公司破産時董事責任制度,應該規定董事的破産申請義務與責任,區分(fēn)舊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并确定賠償範圍,重新确定破産條件,規定申請破産的期限,确定董事的過錯條件,并給予其抗辯和免責的機會。
關鍵詞:公司法;董事責任;董事對債權人責任;破産申請遲延責任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1BFX037)。
作者簡介:胡曉靜,吉林大(dà)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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