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玉
(中(zhōng)國社會科學院 法學研究所,北(běi)京 100720 )
摘要:《勞動合同法》制定之初,爲追求體例的完整性,将集體合同作爲特别勞動合同予以規定,這種立法模式忽視了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根本性差異,導緻法理悖論和制度困境。集體合同以團體性爲基礎,具有契約與法規的雙重效力,相關争議須通過獨立機制處理。因此,集體合同立法應以團體理論爲指導,采納集體合同與集體協商(shāng)合并的立法模式,以法治方式構建和諧穩定的基層産業秩序。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集體合同;集體協商(shāng);工(gōng)會;集體争議
基金項目:北(běi)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16FXC037)。
作者簡介:王天玉,中(zhōng)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研究方向:社會法、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