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慧宇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 法學研究所,吉林 長春 130033)
摘要:公民參與決策是現代政府與社會協作共治模式的必然要求。公民參與能夠提高公共決策質量、增強公共決策的正當性和執行力,但同樣也會給行政體系帶來功能性失調的危險,這就要求政府必須規範甄選決策參與主體的流程及技術方法,保證參與決策主體範圍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政策制定過程中(zhōng)認可社會公衆參與政策制定的能力與地位,采取共同決策、整體式協商(shāng)和分(fēn)散式協商(shāng)等多樣化方式保證公衆價值偏好的體現;在決策産生(shēng)之前的溝通和征詢、決策過程中(zhōng)的協商(shāng)和控制、社會公衆對政府決策整體的監督和制約以及事後對政策效果的民主評估等方面進行具體制度設計。
關鍵詞:政府治理;協作共治;決策民主化;平等協商(shāng);科學決策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6BZZ045)。
作者簡介:宋慧宇,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研究方向:政治學、行政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