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4期,總274期,月刊

行政主體停止供給的法治對策研究
梁 玥
(上海政法學院 法律學院,上海 201701)
摘要:《行政強制法》第61條在我(wǒ)國行政法中(zhōng)第一(yī)次确立了停止供給的法律責任。然而,停止供給作爲行政法治實踐中(zhōng)的一(yī)個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爲在我(wǒ)國行政法治實踐中(zhōng)并不鮮見。不僅如此,行政強制法在規定停止供給的法律責任時沒有對其概念、方式以及具體的法律責任形式做出規定。這使得該問題既沒有得到非常好的解決,又(yòu)沒有形成理論上和法治上的體系和機制。基于此,本文對行政主體停止供給及法治對策進行了初步研究,希望引起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重視。
關鍵詞:行政強制;行政停止供給;行政主體;行政法律責任

基金項目:上海市法學高原學科項目(SHZF201501);司法部中(zhōng)青年課題(13SFB3009)。
作者簡介:梁補,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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