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6期,總276期,月刊

論我(wǒ)國金融機構反洗錢對恐怖主義犯罪的預控與規制
徐岱 楊猛
(吉林大(dà)學 法學院, 吉林 長春 130012)
摘要:恐怖主義犯罪的世界性蔓延與由恐怖融資、洗錢形成的黑金循環密不可分(fēn),如果對其加以堵截必然會遏制恐怖主義犯罪蔓延,則金融機構反洗錢的預控作用就會凸顯。所以在強化立法規制(刑事立法、預防性立法即《國家安全法》與《反恐怖主義法》等)與監管預控結合的同時,應借鑒域外(wài)尤其歐美的立法、司法與監管經驗,針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對恐怖主義犯罪規制與預控所存在的問題,通過明确金融機構反洗錢對恐怖主義犯罪預控的法定義務,擴大(dà)洗錢罪的主觀構成要素和犯罪主體範圍,完善反洗錢一(yī)體化監管方式,最大(dà)限度地提升金融機構反洗錢對恐怖主義犯罪的預控作用。
關鍵詞:金融機構;反洗錢;洗錢罪;恐怖主義犯罪

作者簡介:徐岱,吉林大(dà)學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學;楊猛,吉林大(dà)學法學院博士生(shēng),專業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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