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0期,總280期,月刊

婚姻家庭法中(zhōng)的利他主義
趙 玉
(國家檢察官學院 民事檢察教研部,北(běi)京 102206)
摘要:我(wǒ)國婚姻家庭法,不僅要重視婚姻家庭關系,更要重視社會倫理效果。家庭功能的實現依賴于倫理基礎,而倫理的動機是利他主義。婚姻家庭法領域必須強調利他主義價值取向,倡導分(fēn)享與奉獻,從而實現家庭的經濟保障與精神愉悅功能,增強家庭的凝聚力和幸福感。夫妻之間是甘苦與共的互惠利他主義關系,父母子女之間是基于血緣無私奉獻的純粹利他主義關系,親屬之間是親疏遠近順位有序的親緣利他主義關系。作爲兼容财産法與身份法的中(zhōng)國民法典要成爲一(yī)部引領21世紀的良法,不僅要重視市場經濟中(zhōng)利己主義的财産法,更要凸顯非市場化的婚姻家庭關系中(zhōng)的利他主義價值導向。
關鍵詞:利他主義;利己主義;婚姻家庭法;夫妻一(yī)體化;親子關系;親屬制度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dà)項目(16JJD820014)。
作者簡介:趙玉,國家檢察官學院民事檢察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婚姻法、公司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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